《条例》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文:(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牌匾;(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三)壮族聚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政报的名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自治县、享受自治县待遇的县、民族乡的行政区域内有前款情形的,可以同时使用当地主体少数民族文字。”
本条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根据这些规定,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重要会议,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语言翻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对印章、地名等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做出了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也于1984年3月2日下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所挂牌子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家行政机关印章、牌匾使用壮汉两种文字做出规定。同时我国多年来在实际中也一直使用壮语文,比如各届全国党代会、每年全国“两会”都同时使用包括壮文在内的7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同声传译,使用壮文等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发会议材料;人民币(纸币)使用壮文等4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人民日报》的官网人民网同时使用壮文等7种少数民族文字进行宣传;每年自治区“两会”都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会标等等。
但是,壮文是新创文字,全面推行使用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目前自治区推行使用壮文,并不是要求现在所有的场合都要使用壮文,而是把壮文的使用暂时规定在一定的基本范围内,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精神和逐步推进的原则,也使条例更有可操作性。
本条没有对地名、公共场所标识、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重要横幅标语等情形使用壮汉两种文字做出规定。各地各部门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所挂牌子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1984〕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地名、公共场所标识、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重要横幅标语等情形使用壮汉两种文字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