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网站近日公布数据,2018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继续大幅减少,贫困发生率显著下降,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农村平均水平。
据国家统计局全国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按现行国家农村贫困标准测算,2018年末,全国农村贫困人口1660万人,比上年末减少1386万人;贫困发生率1.7%,比上年下降1.4个百分点。2018年,东、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全面减少。其中,东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147万人,比上年减少153万人;中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597万人,比上年减少515万人;西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916万人,比上年减少718万人。分省看,2018年各省农村贫困发生率普遍下降至6%以下。其中,内蒙古、青海、宁夏三地农村贫困发生率降至3%及以下。
2018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71元,比上年增加994元,名义增长10.6%,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3%,实际增速高于全国农村增速1.7个百分点,圆满完成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增速的年度目标任务。
深度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贫困地区增速0.1个百分点。深度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668元,比上年增加935元,名义增长10.7%,比贫困地区增速高0.1个百分点。其中,“三区三州”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796元,增长10.6%,增速与贫困地区增速持平。包括四省藏区、六盘山区、武陵山区、乌蒙山区在内的8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快于上年。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累计减少8239万人。截至2018年末,全国农村贫困人口从2012年末的9899万人减少至1660万人,累计减少8239万人;贫困发生率从2012年的10.2%下降至1.7%,累计下降8.5个百分点。
(《中国民族报》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