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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8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西明确“民族团结进步奖” 为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

 

经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同意保留“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奖”等45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撤销23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奖”主办单位为自治区党委、政府,承办单位为自治区民宗委,承办周期为5年。

为规范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工作,2013年7月,广西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规定自治区一般每五年评选表彰一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对评选周期内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重大的集体或个人,授予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荣誉称号。

(自治区民宗委 韦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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