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民族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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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乡法院“双语” 调解模式有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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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6年4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金秀瑶乡法院“双语” 调解模式有特色

 

金秀瑶族自治县地处桂中东部的大瑶山,是全国最早成立的瑶族自治县。全县人口近16万,有瑶、壮、苗、侗等少数民族11.45万人,其中瑶族占全县总人口34.4%,壮族43.7%,其他民族占21%。该县法院针对地域文化特点及民族语言审判资源优势,从方便少数民族当事人进行诉讼着手,深入开展“双语”调解工作,这一特色模式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是开展双语司法服务。立案庭是法院的窗口也是整个诉讼程序的入口,为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该院选配了法律知识较为丰富、通晓瑶语和壮语的法官开展双语接待和立案工作,并相应配套印制了诉讼指南。在少数民族聚居的桐木镇设立特色法庭——桐木人民法庭,法官和书记员都是通晓两种语言的干警,年均审理近百起的涉少数民族案件。该院合理配置双语法官不仅为当事人在法律咨询、案件信访、起诉、出庭等方面提供了方便,也充分保障了当地百姓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其他审判庭人员配置中,基本配置有一名通晓双语的法官,保证每个业务部门都有能和少数民族当事人进行交流指导的法官。该院还不断加强巡回审判工作,通过进瑶寨、下村屯设立审判点、联系点,聘请当地威望高、责任心强的少数民族群众为调解员,千方百计将法律送到群众家中,这些做法受到了广大少数民族当事人的欢迎。

二是强化双语司法实践。该院结合本地特点,一直使用民族语言进行调解,尤其近年来,该院将此项工作作为一个品牌工程,不断加大双语调解的比重。运用瑶语、壮语进行庭前指导。包括庭前用双语送达举证须知及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在当事人及时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进行指导。用瑶语、壮语驾驭庭审。运用双语告之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进行举证、质证、答辩和陈述,归纳争议焦点。对当事人双方都是少数民族的,推行全程双语审理。针对当事人双方有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情况下,充分告之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为当事人聘请翻译等,并保证做到整个过程的透明。在调解中尊重瑶族、壮族的风俗习惯,并以此为法官和当事人的亲和点,深入实地做好调解工作。

三是抓好双语人员培养。该院共有干警63人,其中少数民族干警45人,审判员33人,其中双语兼通的有20人,占审判员总数的60.6%,书记员共21人,双语兼通书记员的有11人,占书记员总数的52.4%。该院深刻认识双语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双语法官的培训工作,鼓励通晓双语的书记员参加司法考试,定期开展双语调解工作交流会,倡导法官和工作人员学习和使用瑶语、壮语等,要求审判庭通晓双语的法官帮助本庭其他人员学习和使用双语,通过一系列措施为双语法官的教育、学习和成长构筑了一个崭新的平台,促进了双语法官的培养。

(金秀瑶族自治县民宗局 韦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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