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下午,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隆林各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的《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2月7日上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其中听取了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卢素理就《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原则、简要过程、主要内容和对条例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情况的说明。
按照会议安排,12月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了《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对《条例》个别条文提出了修改建议。在相关方面充分协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条例》于12月10在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
据了解,《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审议通过,将由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杨登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