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文方案》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专有名词,如人名、地名、机关、团体、书篇、文件、运动、会议等的名称,每个词的头一个字母大写或者全部字母大写。”此款列举了专有名词的一般构成类型,明确了书写要求。但在实际应用当中,常常发现一些专有名词并未按规定来书写。究其原由并非明知是专有名词而故意不遵守规定要求,而是因为没有一个辨析专有名词标准,致使作者举棋不定,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本文主要以专名词语的概念定义为抓手,结合汉壮翻译作品中存在的专名问题,分析哪些专名类型容易出现选择错误。
一、《壮文方案》对专有名词没有作概念上的界定,只例举一般构成专有名词的类型。因为没有作概念界定,没有判断的尺度,对不在其列举专有名词类型之内的,人们的理解难免不一。
通常人们谈到专有名词,往往认为“专有名词”等同于 “专名”。从语言单位的属性来分析,“专有名词”属于语言单位中的词。把“南宁”“毛泽东”认定为词,大家都没有不同意见,而把“广西民族大学”、“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也认定为词,却很难得到大家的认可。
“广西民族大学”由“广西”“民族”和“大学”三个词构成,“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委员会”四个词构成。它们显然是由几个词构成的专指性短语。可见,专有名词仅对应语言单位中的词,而未包含专指性的短语。因此,单单说“专有名词”并不周全。为有一个能涵盖专有名词和专指性短语的说法,汉语学界用“专名词语”来表述,简称“专名”。
二、汉语学界对专名的界定,大致有四种说法:一是从概念角度进行界定的,如刘叔新在《汉语描写词汇学》中指出:专名词语代表着反映其一个对象的特殊概念,不是代表一般的类别概念,成为专指某一特定个体对象的名称。二是从指称角度进行界定的,如周一民在《北京口语语法》中指出:专名词语作为一个名称所指称的对象是唯一的,也就是说专名词语只是某个单独事物的名称,不是其所属类别的名称。三是从语法修饰进行界定的,如赵元任在《汉语口语语法》中指出:专名不受D-M修饰。就是区别词与量词构成的“三块、那次、这三年”这样的复合形式。根据能否受数量结构的修饰来划分专名。四是从语义方面进行界定的,如徐国庆在《现代汉语词汇系统论》中指出:专名就是语义上具有专指性或特指性的词语。这是从语言词汇方面来审视,认为专名词语区别于其他普通词语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其语义的专指性或特指性。
徐国庆认为,专名的形成主要在于它与同类事物相区别的专指性,这种专指性是将该名称所指事物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来命名,而不是把它作为一类事物的集合体来命名。如“汉人”作为专名,主要着眼于和“非汉人”或“非汉朝人”相区别独立的个性特征。并进一步指出,专名是语言中的一种结构固定的词语形式,那些偶发性的言语组合,是通过词汇成分临时自由组造而形成对个体事物进行描述的言语形式,不具备固定性的特征,不具有对事物进行命名的性质。
我们认同徐国庆从语义方面对专名的界定,它比较符合人们通常对专名的心理认知。以专名的专指性和固定性作为衡量的尺度,有助于我们对专名作出正确的判断。
三、在汉壮翻译当中,因为对一些汉语专名未能作出正确判断,从而把本是专名词语的当作普通词语来看待,致使专名未能按规定来书写。以下针对一些在译文中常常出现书写不合规的专名来讨论问题:
1、对于机关、组织名称,如果是全称那翻译转写自然不会出现什么差错。关键是在汉语的语言使用环境里,人们对机构、组织等名称,通常使用其简称、缩略。面对这类简称、缩略的机构、组织名称,翻译时译者的处理办法都不一样,有认为是专名的,有认为不是专名的,转写成壮文就各行其是,以致同一个名称,在此处是专名,在别处则是通名。
(1)缩合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纪委→中纪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国政协、政协全国;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委;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团中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全国妇联;
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总工会→全总。
(2)节略
A. 节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中央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军;
中国工农红军→红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国民政府;
中华民国维新政府→维新政府。
B. 节头+缩尾
中国共产党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央统战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民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
(3)简代,从一个全称里抽取其中的某个语素来指称整体。
国共内战/国共谈判,国→中国国民党,共→中国共产党;
坚持党领导一切/党的团结统一更加巩固,党→中国共产党;
团南宁市委,团→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这类缩合、节略、简代的党政军机关、团体名称,翻译成壮文时,有些人并不把它看做专名。理由是这类名称略去了前头的大名,便不再是专指性的,缩略之后变成了通名。而把它视为专名的人则认为,这类缩略名称语义上具有特指性,虽然略去了前头的大名,但在汉语的使用语境中,它表现的仍然是同类事物的个性特称,并非泛指性名称。以语义上的专指性和固定性来衡量,我们认为缩合、节略、简代之后的党政军机关、团体名称,其作为专名的性质并没有改变。
2、人名,是个人专指性称呼,包括实有人名和虚构人名。汉语的人名是由姓和名两部分构成的。对于有姓有名的人名,翻译转写一般都不会出现书写不合规的。让人拿不定主意的,是一些别名、别号、封号、艺名、绰号等未按姓和名的构成方式来取名。翻译这类名字,常常会有书写不符合规定的现象。
(1)别名,正式名字以外所起的名称,包括笔名和艺名。
笔名:东西、流沙河、余杭先生(章太炎)、冰莹女士(谢冰莹)、评梅女士(石汝璧)、红良女史(端木蕻良)。
艺名:白玉霜、九龄童、六小龄童、小香玉。
(2)别号,名和字之外另起的称号:青莲居士(李白)、东坡居士(苏轼)、白石道人(姜夔,南宋文学家)、大复山人(何景明,明代文坛四杰之一)。
(3)封号,是帝王、君主加封、赐予的称号。如淮阴侯(韩信)、武乡侯(诸葛亮)、太平公主。
像东西、流沙河、九龄童、六小龄童、小香玉等不易分出姓和名的,以及像淮阴侯、武乡侯此类封号的,我们把它看成一个结构整体,翻译成壮文时就连写。而像余杭先生、冰莹女士、评梅女士、青莲居士、东坡居士、白石道人这类笔名别号,有把先生、女士、居士、道人看作通名的。先生、女士、居士、道人不是附加的称号,它是专名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为它是作为一个整体的专指短语,有固定的意义,有固定的所指。如果去掉这部分,所指则不明。因此,翻译此类别名、别号、封号时,一定要注意,分词连写,首个字母大写。
(4)网名,是网民在网络世界里一个虚拟的名称。网民虚拟的名称,是临时起的一个言语组合,随意性很大,同一个人可能拟好几个网名,而且这些网名变换不定,以专名的专指性和固定性原则来判断,我们认为网名不宜看作专名。
3、品名,是特定商品的名称。品名一般由本名和类名构成,比如“格力空调”“华为手机”。“格力”“华为”是本名,“空调”“手机”是类名。在翻译此类品名时,往往只把本名视为专名,而把类名当作通名来处理。反映到译文作品,就是对品名的书写,只对本名的首个字母大写,类名的头个字母则是小写。
当我们说“空调”“手机”这么个商品名称时,只指商品中的某种品类,还不是指特定的商品,属于泛指。而加上本名“格力”“小米”,便构成了“格力空调”“小米手机”这个专指性品名,变成了不可分割的专指性名称。因此,在翻译品名时,须把本名与类名视为一个整体,按专名的书写规定来书写。
4、种族名,着眼于同类高等级动物中具有某种个性特征而形成的专指性人种。例如:汉人、北京人、柳江人、犹太人、亚述人、英吉利人、苏格兰人、俄罗斯人、法兰西人等等。这类专指某个人种的名称,在汉语里被视为复合词,而不是当作词组。
我们发现在译文作品里,上述专名,除了“汉人”译成Bouxgun,其余的都译成 vunz Baekging、vunz Liujgyangh、vunz Youzdai、 vunz Yasuz、 vunz Yinghgizli、 vunz Yingh- gizli、vunz Suhgwzlanz、vunz Ngozlozswh、vunz Fazlanzsih。 译文把类名和本名分开,类名当作通名,只视本名为专名。如此处理不妥,这里的“北京人”指的是北京猿人,而不是指居住在北京城里的人;“柳江人”指的是在柳江新兴农场发现的新人化石,不是指柳江县域里的人。此类专指某一种族名称的复合词,与表示因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泛指性名称不同。比如:英国人、法国人、美国人、中国人、广西人、广东人、南宁人“,这类词语指的是同居住在某一国家、某一地域不分种族、民族的人,是泛指性的,表示一种领属关系;从词性来说,它不是复合词,是一个词组,不属于专名。翻译此类泛指名称,类名须与本名分开,书写时类名头个字母小写,作为本名的地名头个字母大写。
5、企业名,指从事各类经济活动的单位的专指性名称。有工矿、建筑、运输、商业、金融、服务业等企业名。
对企业名称的翻译,令人不好把握的是企业里的分支机构,属不属于专名的一部分。译者处理这类问题,做法都不一致。如:一机部上海第二设计分局电器专业科/Yizgihbu Sanghaij Daihngeih Sezgi Fwnghgiz Dengi Conhyezgoh;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动力处/Cangzcunh Daih’it Giceh Cicaucangj dung- lizcu。我们认为,企业里设置的分支机构仍然是专名的组成部分,翻译转写须遵守专名的书写规定。
6、节日名。如:元旦、春节、三月三、端午、五一劳动节(五一)、五四青年节(五四),六一儿童节(六一)、七一、八一建军节(八一)、中秋、重阳节、十一国庆节(十一)、教师节等。在所接触到的译文里,几乎不把节日名当作专名来处理。上述节日名语义上的专指性非常明确,且形式上固定不变,属于专名的范畴是毫无疑问的,翻译此类名称就须按专名的规定来对待。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清明”“冬至”大家都把它当作节日来过,但并不属于节日名,而是属于二十四节气名,不能算作专名。
7、事物名,包括事件名、语言名、学派名、理论名、定理名、赛会名、车船名等。
(1)事件名,如:十字军东征、抗日战争、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平型关战役、台儿庄战役、黄花岗起义、秋收起义、戊戌变法、土地革命、雾月政变、九一八事变、十月革命、四清运动、文化大革命、三讲教育活动、二月逆流、五月风暴。这类战争名、战役名、起义名、革命名、运动名,如果是由本名加类名构成的,那比较容易辨别其是否为专名;那些不是由本名加类名构成的,像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土地革命、雾月政变、四清运动、三讲教育活动、二月逆流此类专名,在我们的译文里,往往不把它们当作专名来处理。
(2)语言名,包括语种名如:汉语、英语、法语、德语等,和文字名如:汉文、英文、法文、德文等。
在汉语学界,把语种名视为专名的,观点比较一致;而把文字名视为专名的,观点可不一样,有认为是专名的,也有认为不是专名的。反映在译文作品里的,除了汉语、汉文译成Vahgun、Sawgun比较统一以外,其他的译法不一,如把德语一词译成Dwzyij、dwzyij、Vah Dwzgoz、vah Dwzgoz、Vahdwzgoz,把德文一词译成Dwzvwnz、Sawdwzgoz、saw Dwzgoz、Saw- dwzvwnz。这些译法,我们先不管其词形的连与不连,仅从其判断是否为专名这一点来看,就是非常的不一致。我们认为,在壮语工具书里,把Vahgun、Sawgun、Vahcuengh、Sawcuengh这四个语言文字名称以专名的形式标出,那么对其他民族的语言名、文字名也应一样视为专名。
(3)学派名,如:乾嘉学派、结构主义语言学派、庄子学派、智者学派、成实学派。
(4)定理名,如:牛顿力学第四定律、陈氏定理、热学第一定理、热学第二定理。
在译文作品里,以姓名、姓氏命名的学派名、定理名,都能按照专名的要求来书写。反之,则有不同的处理,有些译者以专名论定,有些译者以通名论定。我们认为,对于学派名、定理名,无论有没有冠以姓名、姓氏,都一概视为专名。
(5)会议名。以全称出现的会议名称,大家都会毫无疑义地认定为专名。引起分歧的是缩略之后的会议名,如十一届三中全会、十六届一中全会、十八大、十九大。这类缩略名称,在汉语语境所指明确,不会引起误解。且其作为专名的性质,也不会因其名称的缩略而改变。翻译当中,处理此类缩略专名,如果照原文缩略的形式来表达,造成在译语语境语义指向不明,那须以全称来翻译,再在译语语境下,重新缩略。只是必须明确,缩略之后性质没有改变,全称是专名,全称的缩略同样是专名。
我们基于汉语学界较为普遍认同的专名界定,对各类专名在汉译壮作品中不同的处理方式进行了分析。从中可以看出,汉壮翻译界对专名的认定大体是一致的,只是在对缩略专名、一些不出现本名的专名以及节日名等有不同看法。我们期待通过对专名的讨论,逐步达到一致,这样可以减少我们的译作由于对专名的认定不一致而导致的同一个专名却有不一样的书写形式。
(作者单位系中国民族语文翻译局壮文翻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