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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乙类乙管”后患者医疗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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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3年1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通知——
切实做好“乙类乙管”后患者医疗保障工作

 

1月9日,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印发《自治区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家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对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包括诊断为新冠病毒感染、相关基础疾病合并新冠病毒感染者。根据要求,我区将继续保障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医疗费用、设立专项保障新冠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其中,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都将继续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同时,我区将通过实施有关专项保障,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各地各单位将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

面对疫情防控新形势新任务,我区各地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作用,创新方式方法,为群众提供了更便利的服务。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继续完善“互联网+”医疗与医保服务,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明确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并按照现行线下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在医保“报销”方面,通知则对广西参保患者、自治区外参保患者的就医住院,以及广西参保患者异地就医、“互联网+”就医等情况的有关费用结算、报销形式进行了明确,进一步保障“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救治需要。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患者用药需求,经国家医保局同意,我区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目前,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已同步纳入新冠患者门诊专项保障范围,临时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在门诊和住院患者支付不设限制。在药品保供方面,通知提出,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新冠病毒诊疗方案涉及的,以及各医疗机构在新冠病毒感染诊疗中所需的药品、医用耗材,均可通过优先便捷采购通道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出现短缺供应的,医疗机构可自主与生产经营企业议定价格,选择开展线上或线下采购,且不受采购限额限制。

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梁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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