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自治区近日出台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分六章16条,从经费使用原则、范围、分配和支付方式、单位职责、监督管理、实施期限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聚焦集中力量办大事、绩效导向和厉行节约的三大原则,突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实效,规定凡获得国家民委或自治区党委政府示范命名的设区市、县(市、区),自治区将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经费补助。其中,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设区市)命名的补助200万元,获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区)命名的补助100万元,获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设区市)命名的补助80万元,获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市、区)命名的补助50万元。
据悉,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补助设区市、县(市、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费3105万元。《办法》出台后,改变了以往“吃大锅饭”、平均分配使用创建工作经费方式,极大鼓舞了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热情。
(吴汉时 莫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