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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 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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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1年1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 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

 

本报讯(记者 覃雅妮) 1月19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金秀瑶族自治县瑶医药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坚持继承与创新发展的原则,大力发展金秀瑶族医药事业,充分发挥瑶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遵循民族医药发展规律,建立符合瑶族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在医疗机构管理、医师执业管理、民族医药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体现民族医药的特点;扶持与规范并重,在推动瑶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注意预防和控制风险,保障医疗服务和用药安全。

《条例》明确,将瑶医药纳入医保管理,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瑶医医疗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瑶医诊疗项目、瑶药饮片、瑶药成药和医疗机构制剂按照民族医药标准体系建设要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条例》强调,加强瑶医药的药剂管理,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和研发机构以瑶医药理论为基础,研发瑶药新制剂,鼓励对民间习惯使用的安全有效的单方、验方、秘方的瑶药进行收集、整理和挖掘,并不断研究完善、开发利用和推广。

《条例》的施行,对继承和弘扬传统瑶医药,保障和促进瑶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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