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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获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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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10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龙胜各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获准实施

 

近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龙胜各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龙胜各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逐步消亡,且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成为该县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途径的新形势下,该《条例》的颁布,为龙胜优秀传统民族文化的复兴提供了法律保障,有效遏制了该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象被侵害的行为;《条例》还将传统文化融入当地群众日常生活,不仅保障了传统文化的有效传承,还增强了民族自信。

据悉,《条例》中称谓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指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以侗族、瑶族、苗族、壮族和汉族文化为主的,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和社会价值的各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包括: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民族语言;婚丧、待客、祭祀、建造等传统礼仪和习俗中的优秀文化内涵与形式部分,侗年节、晒衣节、跳香节、三月三等民族节庆;传统医药、医术和保健方法;传统食品及其制作、包装工艺;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体育、游艺、技艺、美术等;传统公共建筑、民居、器具、服饰及其制造(作)工艺等;具有学术、史料和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图片、谱牒、碑碣、楹联、契约等;民族传统村落和民族特色村寨,重要的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杨思琦 粟钰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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