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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民宗委(民语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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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7月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治区民宗委(民语委)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自治区民宗委(民语委)近日印发了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意见。今后,我区民宗系统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条例》的贯彻执行。

一是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工作。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协调推动有关地方和部门研究、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公共服务,推动公共领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明确自治区民宗委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文的情形和场合;协调推动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民汉双语服务,以及各地在组织开展少数民族重大节庆和文化体育活动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广播影视工作,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报刊、读物的编译和出版,以及少数民族古籍的翻译、整理和研究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民族语广播影视译制、播放工作。

二是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研制,建立健全壮文规范词语(新词术语)审定发布制度,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化基础研究和资源开发。

三是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和保护工作。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调查和研究,培养培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研人员、编辑、记者和作家。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料库建设以及少数民族濒危语言的抢救与保护工作,并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科学整理、长期保存、开发利用。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产品和服务的开发与推广。

四是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民宗系统干部的双语学习工作,对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能力岗位需求的干部进行培养培训。

(莫柳桂 张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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