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鼠年春节暴发的新冠疫情来势汹汹,为了防止疫情的不断蔓延,政府出台了严格的防控措施。虽然这些措施在疫情防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它的严格性,执行中势必会限制到公民正常的自由、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等权利,因而引发业界和民众对这些防控措施合法性的质疑。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以解除民众疑虑,增强民众依法战“疫”信心。
一、战“疫”中党的领导与依法战“疫”是否矛盾?
战“疫”中,一系列疫情防控决策和措施的出台,广泛地影响着民众的生产生活,人民群众强烈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存在,因而有人觉得,战“疫”靠的是党的领导和政府的指挥,法的意义和作用不大,因而得出了“党大于法”“权大于法”的结论。
要厘清这个问题,首先要正确认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依法战“疫”的关系。
1.党的领导是依法战“疫”的根本保证
党章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组织领导,体现为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在此次“战疫”中,中央成立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国战“疫”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战“疫”打响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专门听取疫情防控工作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印发了《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对疫情的防控特别是对患者的治疗工作进行反复研究、部署、动员,发挥了党在疫情防控战“疫”中的领导作用。
至今为止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二十多次会议,贯彻习总书记讲话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进一步部署疫情防控工作;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 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等通知,出台了很多防控措施来指导战“疫”工作。比如全国资源的调配、医护力量和医疗物资的保障、生活必需品的确保供应、雷神山火神山医院的建设、发热病人的诊断和及时诊治、复工开学时间的调整、科学防控、物资征用、方舱医院的调用、对口支援武汉的部署、公路交通的畅通、错峰开学错峰出行、跨境输入输出的防范、复工复产等方面,都作出了决策和部署,对疫情防控起到了组织领导和指挥的作用。
综上,党的领导是这次抗击疫情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乃至最后胜利的坚强保障。没有党的正确领导,战“疫”要在短时间内取得阶段性成效几乎是不可能的。
2、依法战“疫”是党领导人民战“疫”的基本方略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战“疫”的过程,也是依法治“疫”的过程。
战“疫” 中的决策和措施是依据《宪法》《行政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行政强制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作出的。比如《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可见,战“疫”的过程也是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的过程。
3、战“疫”能迅速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是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疫”高度统一的成果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讲话时强调:“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加强风险评估,依法审慎决策,严格依法实施防控措施,防止疫情蔓延。”讲话体现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战“疫”的高度统一。
二、“隔离”等强制措施是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权利?
本次战“疫”中,各级各地人民政府都出台了严格的居家隔离措施,包括不串门、不集聚,尽量不外出、外出必须戴口罩,外地返回人员居家观察14天,设岗排查,对进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测体温,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等。由于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的自由等权利,现实中出现了一些暴力抗法现象,比如2月8日广西某县张某未佩戴口罩欲直接进入小区,拒绝配合并辱骂、恐吓、推打工作人员、试图破坏门禁杆,被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十一个月。“隔离”等措施是否限制和侵犯了我们的人身自由?它的合法性如何?
宪法和法律都赋予公民享有很多权利,其中《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如《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隔离”等措施虽然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自由、企业生产经营等权利,但其终极目标却是为大众的自由、生命和社会秩序等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不能为了追求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何况这些隔离等措施也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其本身也是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必须遵守。
三、疫情防控期间村居设卡、堵截、堵路、封路的措施合法性如何?
在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各地为了做到严防死守,坚决防止疫情在本地的蔓延,各村、各居民小区都采取了设卡、拦截、堵路、封路、测体温等防控措施。那么,如何看待这些防控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1、实施上述防控措施的法律依据和决定权问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采取“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等应急处置措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对各村、各居民小区设卡、拦截、堵路、封路的决定。
2、上述防控措施的执行权问题
上述防控措施的决定作出后,政府可以授权由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执行,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履行在本村、本居民小区执行设卡、拦截、堵路、封路的职责,并有权组织本村村民(居民)参与传染病防控,协助有关部门、卫生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等工作。
3、实施上述防控措施的适度性问题
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了防止外来人员携带病毒在本村、本居民小区内传播,村民委(居民委)采取上述措施禁止外来人口进入,是为了保障村民(居民)的生命健康,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即便在应急状态下,公权力也不可为所欲为,其行使须符合一定的限度并遵循行政法基本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 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的要求,严禁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严禁阻断国省干线公路,严禁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严禁阻碍应急运输车辆通行,严禁擅自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省界和国省干线公路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因此,在采取上述防控措施时,要做到科学设卡、堵截、堵路、封路,留出生命通道,切不可把道路封死导致阻碍及时救治,否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厘清以上法律问题,有助于帮助民众理解“职权由法出”的道理,增加对政府依法防控的理解和认同,自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切不可擅自冲卡、暴力抗拒检查,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战“疫”中运用大数据等技术追踪个人信息是否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
本次战“疫”规定有严格的信息登记和汇报制度,为了掌握这方面的信息,政府启动了大数据技术追踪管理公民个人信息。比如,追踪到河南郑州一名从意大利看球回来的郭某鹏,隐瞒病情、症状和过往史,到家没有自觉隔离,致使很多人被隔离,现已经被定罪量刑。
那么,什么叫“隐私权”?政府基于防控目的运用大数据追踪公民行踪,有没有侵犯到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对隐瞒病情、症状或过往史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但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国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鉴于本次疫情属于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关系到一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公民个人在疫情期间的旅行史、接触史,病情、症状等信息,关系到整个社会防控体系的搭建和启用,并非属于不可触碰的个人隐私。应当说,在疫情防控大局下,一个人是否去过疫情高发地区、有无与相关人员接触等,均属于十分重要的公共信息,有关防控机构有权调用,公民也有及时、如实汇报的义务,这既对个人的负责,更是对公众的负责。因此隐瞒病情、症状或过往史,不仅违反了道德义务,更是违反了法律义务,应该受到法律处罚。
五、如何看待“战疫”期间学校延迟开学的决定?决定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鉴于今年鼠年的新冠疫情,教育部作出了“疫情基本得到控制前不得开学”的决定,学校开学一推再推。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作出停工、停业、停课的通告。可见,迟延开学的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决定本身并没有违法。
六、如何看待公职人员在本次“战疫”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本次战“疫”,再次证明了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毋庸置疑。但是,战“疫”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党员干部失职渎职的现象。比如湖北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司某对疫情防控工作认识不到位、管控措施不力,落实上级部署不坚决、不及时,对多人感染新冠肺炎负有重要领导责任;黄石市黄石港区覆盆山社区民政专干陈某瑶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故脱岗、临阵脱逃等。以上人员及其它失职渎职人员都受到了党纪国法的处罚。
针对这些党员干部失职渎职行为,民众应该如何看待呢?
1、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每个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2、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牢记自己在疫情防控中的责任,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到扎实工作,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失职渎职是对自己身份和工作的一种亵渎,是要受到党纪国法的追究的。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只要违法犯罪,不管他是谁,不管他位居高位,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党员干部在履职的过程中失职渎职,是对党的不负责,是对人民的不负责,应该严肃问责,坚决予以追究和通报,这样才能维护法的尊严。
厘清这个问题,有助于帮助民众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涵义,领导干部违法违纪一样要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罚,而且是严格严肃处罚。领导干部不但要用好权,而且更要履好职,要在用权履职的过程中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对失职渎职的党员干部予以严肃问责并予以通报,彰显了中国共产党从严治党勇于纠错的决心。当然,拥有9000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少数党员干部的失职渎职行为,并不影响整支队伍的先进性。
本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也是加强民众爱国主义和法治教育的一次良好契机。在这次大考中,我国的法治体系经受住了严苛的考验,为战“疫“提供了强大的法治保障;依法防控依法治理方面也交出了比较满意的答卷,使得我国在这个重大的疫情面前,不但没有出现大的社会动乱,反而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短期内取得了疫情防控的阶段性重大成果,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大大提升了国民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当然,法治短板和不足、漏洞和弱项还在,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正当性、执行适度性问题还有待纠正。就像习总书记所说的,今后我们还要继续研究和加强疫情防控工作,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举措,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我国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另外,还要加大公民普法工作力度,培养民众尊法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增强法治意识,培养法治思维,学会理性看待各种法治问题,夯实依法治国社会基础。
(本文作者为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教学、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