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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4月10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西启动第四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命名工作

 

近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民宗委联合启动第四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组织推荐及评审命名工作。

第四批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指标和规定进行推荐。推荐类型为示范区和示范单位两类,其中,示范区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等;示范单位包括机关、学校、社区、村屯、宗教活动场所、企业、连队、新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由设区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根据所推荐区(单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情况及成效,在征求本级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意见后具体推荐。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民宗委将根据各地推荐单位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示范作用择优选取,并组织开展实地检查、审核验收和评审命名工作,相关工作预计在今年11月底前完成。

此项命名工作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西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施方案》精神,培育选树各地各类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促进全社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凝聚磅礴力量。

(自治区民宗委监督检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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