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民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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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2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条文解读(之三十二·完)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即条例的生效时间。法律施行日期是一部法律或法规的生效日期,即对社会开始发生作用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的生效时间,一般涉及法律法规有无溯及力的问题。由于本条例是首次制定,之前并没有相关的法规,因此,本条例没有这一问题。

本条例于2018年5月31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5月31日公布,自2018年8月1日施行。法律法规从何时开始生效即实施,一般根据该项法律法规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条文中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依据2017年7月州人大同意修改)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二是法律法规公布后先给予试行或暂行,而后由立法部门加以补充完善,再成为正式法律,但在试行期间,该法律法规也具有约束力。如《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三是法律法规公布或通过后并不立即生效施行,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开始施行,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生效施行的日期。这是多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规常用的主要方式,如《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于2013年3月28日审议通过,但条文中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于2015年9月21日修订通过,但条文中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条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采用第三种方式。之所以没有规定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而是2个月后生效施行,主要是因为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比如宣传工作,《条例》公布后一段时间施行,可以有比较充分的时间来进行学习、宣传,使全区各级机关和干部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干部群众组织学习、宣传和掌握这部法规中的一系列规定,待法规施行时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维护法规的尊严。同时,还有一些技术工作需要进一步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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