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民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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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 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条文解读(之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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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2月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 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条文解读(之三十一)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妨碍正常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处罚情形:

其一,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本条所指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主要针对的是《条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条例》规定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应依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在《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如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依法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发展不采取措施,情节严重,就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由相关部门依法处分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工作人员。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精神,即对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或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涉及多民族、多语种、多学科,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点多,要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需要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需要全体公民给予支持和配合。也就是说,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在学习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本《条例》明确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如果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在履行职责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放弃履行职责,对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贯彻不力,将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危害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业发展,严重影响民族关系、民族团结和民族进步。

其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妨碍正常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责任。这里所指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指所有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处罚情形与上述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一样,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人员依法正常开展工作,履行监督检查和调查职责,是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行为,具有合法性与强制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人员依法指导、督促检查以及调查,并予以积极配合。比如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需要了解掌握的有关资料,能够及时如实提供;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和指出的问题,能够认真执行落实和改正等,为工作开展和督促检查以及调查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采取任何手段设置障碍,拒绝、阻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以及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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