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民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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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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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条文解读
(之二十九)
 

《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本条是关于不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处罚规定。

本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对于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以及增强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基本要求的关键环节,是保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健康发展的要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规范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精神文明状况的重要标志之一。不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不是好事,也不是一件小事,其直接关系语言文字的正确使用和健康发展,严重的关系民族稳定和发展。但是,语言文字问题不同于其他问题,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要提高群众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因此,违反本条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比较少,主要是以教育引导为主,以处罚为辅,处罚主要也是行政处罚。本条款处罚有两种形式:一是责令改正;二是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目前,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应用不是很广泛,但是不规范使用的情况也时常出现,有的还到了很严重的地步。这种情况得不到及时纠正,久而久之成为一种习惯,极易引起误导。出现这些不规范使用现象的原因,一是宣传教育不够,民族语言文字规范的意识淡薄;二是没有相关法规制度,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础规范标准和管理要求缺乏;三是相关部门管理力度不够,手段缺失。因此,必须大力宣传普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二是扎实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三是本《条例》出台后,一定要严格执法、及时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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