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民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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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1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条文解读(之二十八)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本条是关于违反相关规定不规范使用壮文的处罚规定。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文的四种情形是壮文规范化的基本要求,是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显示壮族文化特色的重要标志,必须严格执行,违反规定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近年来,我区各级党委政府在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制作单位名称牌匾、印章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效。据2014年抽查统计,全区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法定单位已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单位名称牌匾、刻制公章比例为50%左右,其中各级党政机关使用率超过76%,南宁、崇左等市使用率达到90%。最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区就《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显示,在去年的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大会上,所有讲话和发言进行壮文翻译和同声传译,这是自治区逢十周年大庆的第一次;自治区邮政管理部门全面开展邮政企业营业、投递服务网点的邮政日戳上加刻壮文地名的工作,上世纪70年代起停止使用的壮汉两种文字日戳得以全面恢复。据统计,2018年内全区各地在辖区城镇的主要街道、广场、车站、机场、商场等区域及其相应公益广告牌、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等都能悬挂或设置使用壮汉两种文字的宣传标语、横幅、宣传画,民族文字特色鲜明,符合规范要求。南宁市在重大会议、重大活动、公共场所同时使用了壮汉两种文字,受到参会的全市各条战线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全市各族干部群众好评。

但是,目前壮文社会使用管理仍然存在推行难、落实难问题。我区仍有部分政务网站和政报名称没有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一些县市区用文存在壮汉文字体大小比例失调,少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的牌匾和公章没有同时使用规范壮汉双语,尤其是乡镇单位、中小学校、村委会的问题较为突出。此外,火车站、汽车站、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基本没有冠上壮文;民族工作以外的大型会议、重大活动,使用壮汉两种文字悬挂横幅、招牌、标牌的较少。部分单位未经民宗部门壮文专业人员翻译、审核和监制情况下制作牌匾,造成壮文错、漏、书写不规范等,乡镇尤为突出。县级民宗局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缺少必要的执法职能,在开展执法检查或整治活动时常常遇到“看得见、管不了”现象;县级民宗、公安、住建、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联动机制还不够健全,在执法中的责权利关系划分不够清晰,不能形成合力,对于未正确使用壮汉两种文字的牌匾、标识,难以用《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整治。

因此,本条例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做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的规定是必要的。“责令改正”,是指责令违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要求改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错误。“拒不改正”,是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职能部门通知规定要求仍不改正。“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是指对违反要求的单位和当事人予以警示,并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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