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二十五条:“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载体的产品和服务的开发,鼓励和支持具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元素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场馆建设和旅游开发等,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
本条款有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产业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产业是民族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大特征是以民族语言文字作为生产原料和内容,生产各种民族语言文字产品或提供各种民族语言文字服务进入语言文字市场以满足个体和社会语言消费需求的产业。其包括民族语言文字使用推广、民族语言文字教育培训传播、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民族语言文字测试、民族语言文字出版、民族语言文字艺术作品、计算机民族语言文字以及为民族语言文字服务做支撑的技术产业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语言产业得到了迅速发展,酝酿和产生了一大批以此为主业的公司和出版机构,成为我国新兴产业。比如每年仅英语学习市场年产值就超过100亿元;翻译业务年产值约120亿元。此外,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语言产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新时代,比如单手机输入法的相关产值就达8000亿元。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特别是我国“一带一路”建设全面推进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广西“三大定位”战略全面实施,我区与世界各国的来往和交流越来越频繁,掌握包括少数民族语言在内的多语言已成为经济发展、教育交流和文化互通的重要手段,为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产业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们应借鉴汉语的经验做法,大力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育、文化和经济、出版多渠道传播策略,依靠教育培养多民族语言人才,使其成为开拓和培育民族语言产业的主力军;发展民族文化和民族出版产业,充分利用多民族语言人才和多民族语言产品;促使民族语言和经济相结合,使民族语言产业成为“新经济的增长点”。
二是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应用场馆等基础设施建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础设施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应用场馆等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行使用和发展的需要,也是完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展现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自信、弘扬传播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要求。近年来,我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和发展越来越重视,各种各样的民族文化博物馆增多,在旅游开发中也注意应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应用场馆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水平与少数民族群众日益增长的民族文化需求还不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展示场馆纳入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建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博物馆、少数民族语言资源库,强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公共设施、旅游开发中的应用,不断加大对少数民族语言资源的抢救、收集、保护和利用力度,这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宣传,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保护、研究,对增强民族凝聚力与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