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学研究,鼓励文艺工作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文艺创作和演出,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记者和作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翻译、教学、审定等活动其个人所得报酬可以参照有关规定标准从高、从优执行。”
本条共有两款。第一款包含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学研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高校、学术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围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开展科学研究,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具有扎实深厚的科学基础和学术支撑。
二是鼓励文艺工作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从事文学艺术的创作和演出。少数民族文艺工作者在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行使用和发展中发挥着特殊而重要的作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从事文学艺术的创作和演出是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过程,也是保护传承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的过程。每一种语言文字都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每一种语言文字都反映出特定的文化现象,揭示该民族文化的内容。只有懂得和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才能正确认识这个民族以及由语言文字反映出来的该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思维特点等文化特征。因此,鼓励和支持文艺工作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从事文学艺术的创作和演出是十分重要而紧迫的。
三是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记者和作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自治区制定实施特殊政策,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措施,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保护、传承和弘扬,一大批优秀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记者、作家等文化艺术人才和新闻传播人才得到成长。这些发展和进步与少数民族群众对民族新闻广播影视和民族文化事业发展要求相比,无论是人才数量,还是质量,都有较大差距,远远无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广西是天下民歌眷恋的地方,但民歌传唱度却不是很高,缺少像凤凰传奇、阿里郎组合、彝人制造组合这样知名流行歌手和组合。可见,鼓励和支持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记者和作家等十分迫切。
第二款规定鼓励和支持的具体措施,就是“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翻译、教学、审定等活动,其个人所得报酬可以参照有关规定标准从高、从优执行”。这一规定有利于调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的积极性。目前,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面临着资金短缺、思想认识不一等系列问题,然而面临的更为严峻的困难就是人才匮乏。目前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中存在人才总量不足、整体素质不高、拔尖人才少问题;存在年龄结构和分布不合理,中青年人才严重短缺的问题,大部分高层次人才分布在自治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市县专业技术人才的严重缺乏等。必须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才政策,强化有利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才环境,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