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民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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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0月1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条文解读(之二十三)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

本条有两层内容:

一是对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才建设的要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业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发现、培养和使用人才。人才包括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政工人才。多年来,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从总体上来看,人才队伍现状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和少数民族群众发展民族语言文字事业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人才总量不足,整体素质偏低;人才队伍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年轻人才明显不足,队伍形不成梯次,高层次的人才所占比例小;人才作用发挥不充分,积极性有待提高;等等。必须加强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人才建设,尽快扩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才队伍规模,在创新培养方式、拓宽培养渠道、加大培养力度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有利于调动现有队伍的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机制。要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加大年轻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要完善人才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建立健全人才教育体系,对有贡献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技人员及工作者进行奖励。

二是对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队伍建设的要求。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任务繁重,全区11个世居少数民族中有10个民族有自己的语言,其中壮族、彝族、侗族、水族、苗族、京族、瑶族等都有自己的古文字。现行的壮文于1957年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在壮族地区推行使用,是迄今为止经国务院批准的唯一一种还在使用的合法的新创民族文字。彝文作为古老的文字一直沿用至今。苗文、侗文于1958年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试行。瑶文于1984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试验推行。少数民族语种多、文种多,管理和服务工作涉及面广,新创文字推行困难、任务繁重。自治区成立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队伍建设和管理高度重视,广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队伍为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业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一些地方重视不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职能被淡化、服务功能被弱化。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提高认识,切实建立健全基层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人员,选优配强工作力量,保障运行经费,经常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队伍思想素质,同时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主动关心、爱护。要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完善工作管理制度,如教育培训制度、管理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严格管理,努力打造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管理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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