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于10月10日正式发布施行。
《保护条例》总共分为五章,对传统村落的申报、规划、保护、利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保护条例》指出,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分级管理。将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专项基金用于维护和修缮费用补助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自治县传统村落的申报由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提交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文体和旅游、自然资源、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名录。传统村落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被列为自治县人民政府保护传统村落,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实行挂牌保护,设立统一的传统村落保护标志。自治县人民政府将传统村落的开发与利用纳入本级旅游发展规划,支持发展传统特色产业和旅游。
《保护条例》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遵循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先行、统筹指导,整体保护、兼顾发展,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领、村民参与多重原则,从自治县实际出发,对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的传统村落加强保护和利用。《保护条例》的出台,为解决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的矛盾,解决保护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等一系列问题进行积极探索,是进一步保护传承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谐发展的法律依据。
(邓黄玉 蒋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