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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条文解读(之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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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10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条文解读(之二十二)

 

《条例》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扶持开展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翻译事业,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外文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图书、影视作品的相互翻译工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相互翻译或者转写时,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特点及规律,禁止使用带有歧视和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图书、影视作品的制作、译制和播出以及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翻译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方面,对于更好地营造各民族群众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氛围,满足各民族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图书、影视作品的译制和古籍整理翻译工作,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如《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1年10月18日)、2009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等,都规定: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党报党刊、广播影视节目、出版物等译制播出出版;逐步提高优秀汉文、外文出版物和优秀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双向翻译出版的数量和质量;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事业;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发展,等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央要求,做好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影视译制古籍整理翻译工作。本条内容分两款表述。

第一款规定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的内容任务。内容有:一是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翻译。二是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图书的相互翻译工作。三是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外文图书的相互翻译工作。四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影视作品的互相翻译。近年来,自治区对少数民族文字翻译出版物的各项税收给予优惠,进行政策补贴等,但依然存在翻译作品比较少、资金匮乏、人才流失、人员年龄老化、办公场所及设备陈旧、读者不多、效益不高等诸多难题,需要继续继续加大扶持力度。

第二款规定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的原则要求。内容有:一是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特点及规律。二是禁止使用带有歧视和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1951年5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颁布《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国务院1986年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以及200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民委、中央统战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宗教局关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等也都有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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