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民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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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9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条文解读(之二十一)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对除专业技术水平要求以外的其他条件予以适当放宽: (一)经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能力测试合格,熟悉掌握和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或者文字的;(二)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科研、教学、新闻、出版、翻译、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信息处理等专业技术工作的; (三)在县(市、区)、乡(镇)长期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研究、抢救保护和传承发展等工作的。”

本条是关于双语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聘条件放宽的规定。其规定放宽的情形有三个:

一是双语测试合格的人员。即经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水平和能力测试合格,熟悉掌握和运用少数民族语言或文字的。其符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的“引导‘教师进课堂、医生去临床、演员上舞台、科技人员到田间地头、工厂车间’”“引导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基层”等规定精神。与国家有关部门采取的推进民族地区干部双语学习工作的措施精神是一致的。

二是直接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人员。即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研、教学、编辑、新闻、出版、翻译、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信息处理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特殊性,如专业性强、吸引力弱、工作条件差、人员少等,要确保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业发展,培养和壮大相关专业技术人才至关重要。如果实行统一的职称评聘就不可能照顾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行业的特殊情况,从而影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业发展。根据中央文件提出分类评价的原则要求,职称评聘政策的落实不能“一刀切”,对待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业的特殊情况,应该特殊对待,给予适当的调整。

三是基层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人员。即在县乡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长期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推广、抢救保护和传承发展等相关工作的。对县乡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政策给予倾斜和支持,对于解决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收入低等实际困难,充分调动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为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业技术人员意义更大,这是因为目前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多,主要集中在自治区一级和教育系统中,基层一线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教育系统从事双语教学的教师。目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和推行、使用任务艰巨,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工作条件环境比较差,是弱势中弱势行业。在职称评聘中给予基层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是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需要,是促进民族发展、维护民族团结进步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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