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二十条:“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根据岗位和职数需要,划出一定职位招录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考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招录公务员、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时,应当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考生。”
本条是关于录用民汉双语兼通公务员和聘用民汉双语兼通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政策规定要求,是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是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的重要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也都类似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报考者被录用为公务员后,成为直接履行公职、管理国家事务的人员,更有利于发挥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积极性,有利于发挥少数民族报考者熟悉本民族历史和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的优势,有利于巩固国家的统一,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
同样道理,在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招聘中,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国家公务员、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时,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考生是十分必要的。语言相通是人与人沟通的重要环节。我区是多民族地区,多语言多文字是重要的文化资源、宝贵的精神财富。但如果语言不通,各民族成员之间就难以沟通,不沟通就难以达成理解,就更难以形成认同。因此,对于我区来说,基层干部民汉双语兼通对于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了解,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2015年2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公务员局印发《关于做好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11号)明确“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可以定向招考当地主体少数民族人员”。 但是,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变迁、城镇化的推进,随着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间的公务员(干部)交流力度逐渐加大,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文化生态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必须对民族地区公务员招考提出掌握民族语言文字的要求。因此,本条明确民汉兼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录用或招聘职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聘用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