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译、出版各类读物、音像制品,支持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媒体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频率、频道或者专题节目、栏目,增加播出语种和播放内容、时间,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语言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制作、译制、放映。”
本条款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译、出版各类读物。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广播电台、电视台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频率、频道或者专题节目、栏目,增加播出语种和播放内容、时间。三是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语言电影电视剧的拍摄、制作、译制、放映。
少数民族语言电影电视剧和广播电视网络节目等作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化作品,由于不受文化水平的制约,少数民族群众都可以听懂本民族语言的广播,看懂本民族语言的影视节目,深受少数民族群众喜爱。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新闻事业发展,开展少数民族题材电影电视艺术骏马奖评选活动,启动中国少数民族电影工程等等,使我国少数民族题材和语言的影视剧制作宣传得到快速发展。但与当下我国影视产业蓬勃发展的整体趋势相比,少数民族题材和语言的影视作品呈弱化之势。为此,国家加强促进少数民族电影和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用法律政策制度来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或题材影视作品的拍摄、制作、译制、放映。比如2010年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明确提出:“继续加大对少数民族语言电影译制工作的扶持力度,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看懂看好电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提出:“国家采取措施,扶持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开展电影活动。”近年来,我区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力度,全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迅速。目前,我区的壮文报纸有《广西民族报》,壮文杂志有《三月三》,是党委和政府民族工作的坚强的舆论阵地。广西民族出版社是全国唯一一家具有壮文出版资质的出版社,少数民族文化出版物成果丰硕。广西电视台开办有“壮语新闻”栏目。广西电台用壮语北部和南部两种方言口头翻译播音。全区共有35个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设了民语节目,开播的民族语语种包括壮语(多支系)、瑶语、苗语、侗语、仫佬语和毛南语、京语7个语种。我区还不断加大对民族语在“壮族三月三”民族文化活动的宣传打造力度,广西电台、广西电视台开展“壮族三月三”民歌推广、民族语新闻大直播等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