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民族传统文化活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组织开展少数民族重大节庆和文化体育活动时,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重大活动中使用当地主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主持活动和发表讲话。”
这是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民族传统文化活动中使用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民族传统文化活动推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就是各少数民族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少数民族特质和风貌的少数民族文化,世界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我区是一个多民族的自治区,各民族由于生产生活方式的差异性,在各自的社会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且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近年来,我区举办“壮族三月三·八桂嘉年华”和“大地飞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等活动,在活动中鼓励使用民族语言和文字,展示了我区少数民族文化的独特魅力,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弘扬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我区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习俗活动内容丰富,种类繁多,各级政府应注意挖掘、开发和利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习俗资源,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习俗活动在成为宣传学习党和国家政策、科技文化知识平台的同时,也要成为学习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传承传统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弘扬民族精神的平台。
二是规定在组织开展少数民族重大节庆和文化体育活动时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重大节庆和文化体育活动,包括传统民族节日和传统文化体育活动,这些节日和活动是少数民族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与自然界季节更迭、祈求丰收、崇敬英雄、谈情说爱、传统习俗、宗教信仰等有密切的关系,包括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服饰、饮食、仪式以及各种独特的风俗习惯等传统文化,在传统民族节日和传统文化体育活动中集中体现和生动展示。在少数民族重大节庆和文化体育活动中同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贯彻落实党的民族语言政策的要求,是对少数民族习惯的尊重,是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
三是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重大活动中使用当地主体少数民族语言主持活动和发表讲话。少数民族人民对自己民族的语言文字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往往把对自己语言文字的尊重或歧视看作是对自己民族本身的尊重或歧视,把平等享有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看做是真正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重要内容。国家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公民,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和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表率作用、示范作用、引导作用。可以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重大活动中使用当地主体少数民族语言主持活动和发表讲话是维护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民族平等、语言平等的具体体现,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实现民族自治的具体体现,是学习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必须引起重视并努力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