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七条:“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公安、司法行政、邮政、通信、金融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服务。”这是关于公共服务行业提供双语服务的规定。
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公共服务,让民族群众充分享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公共服务,是维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强化少数民族群体对主流社会认同感与民族团结和谐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规定:“国家加强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产品的供给,加强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及其在民族地区的传播,鼓励和扶助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国家民委印发的《“十三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明确要求: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公共服务,探索建设城镇双语和谐社区和建立志愿者队伍,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公民提供翻译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加大力度支持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医院、邮局、学校、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汽)车站等公共服务机构或场所提供双语服务。
当前,随着城镇化速度加快,人口流动频繁,少数民族群众到城镇工作、生活越来越多。而公共服务行业是城镇“窗口”、社会“窗口”,增强公共服务行业服务人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服务能力,特别是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少数民族语言或文字服务的能力,既有利于提高交际效率和工作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也有利于营造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良好氛围,加强与少数民族群众的交往、交流、交融,改善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进步。随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迅速增加,完善我区少数民族语言公共服务,已成为我区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内容,成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推行使用工作的当务之急。当前,我区公共服务领域民族语言服务平台匮乏,提供双语服务的单位屈指可数,给少数民族社会参与带来了一些障碍。
我区公共服务行业各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从本行业实际和特点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有步骤地提高本行业工作人员的双语服务能力。近年来,南宁市对地铁线路沿线各站点名称及其导向标识使用壮文,取得了良好效果。许多网民指出,壮语言文字是广西民族文化的重要标志,建议在站名和标识使用壮文的同时应增加壮语报站,让南宁地铁站更具“广西味”,生动展示南宁作为广西首府城市的民族特色。希望各方面借鉴南宁市的做法,大力推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管理部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