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学习或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为:(一)歪曲、贬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二)干涉他人学习或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影响学习或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为是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坚持语言平等原则,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我们党的民族语言文字的基本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义务教育法等都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做出了具体的明确规定。本条规定影响学习或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为共有两款:
(一)歪曲、贬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包括二层内容:一是歪曲学习使用,即故意改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内容和含义,学习使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不符合事实,黑白颠倒,造成负面影响,损害民族感情。二是贬损学习使用,即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使用晦气低俗的词汇歧视、嘲笑、侮辱他人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造成他人的人格、名誉受损。这两种情况,在我区学习推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中依然存在,客观原因是壮文是新创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建设做得不够,许多新词术语没有得到规范,导致一些民族语言文字使用不当,脱离实际,群众看不懂,甚至出现内容错误,造成误解,闹出笑话,出现不良后果,甚至致使少数民族群众在精神上和心理上遭受痛苦或伤害,并且损害民族关系、伤害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团结,需要引起重视。凡是不规范或不准确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干扰和影响少数民族群众学习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有针对少数民族群众并且损害民族关系、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行,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语言文字产品和设施等,都适用本条规定。
(二)干涉他人学习或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干涉他人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为,除了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歪曲、贬损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为外,还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拒不贯彻执行有关党的民族语言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署,或者故意做出与党的民族语言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署相违背决定的。这是在政治上与党离心离德、分庭抗礼的表现。二是妨碍他人贯彻执行有关党的民族语言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署,比如有的人自己不仅不执行党的民族语言政策,还妄议党的民族语言政策,甚至歧视、嘲笑、侮辱他人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实际上扰乱了人们的思想,妨碍了党的民族语言政策的贯彻落实。三是反对党的民族语言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署的,甚至是对抗党和政府,破坏党的民族语言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对此都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