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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 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条文解读(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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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9年8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 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条文解读(之十五)

 

《条例》第十五条:“教学教材、广播影视、图书报刊、网络、文艺演出、公共服务等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时,应当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本条是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

规范使用是语言文字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5月14日)指出:“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工作。”语言文字是文化的载体,在信息化技术快速发展、网络语言迅猛发展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消亡速度加快的今天,强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使用尤为迫切。因此,本条规定教学教材、广播影视、图书报刊、网络、文艺演出、公共服务等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时,应当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其所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使用主要是壮文。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使用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使用,不得有违法违规的现象。比如不得歧视和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不得影响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不得伤害民族感情、损害民族关系、影响民族团结,等等。比如《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十种内容。

二是严格按照经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并颁布的要求全社会遵照执行的各项语言文字使用标准规范和要求全体使用者共同遵循的语言文字使用规则和标准。比如语音、词汇、语法、标点符号、书写或排印等诸要素使用规则和标准。比如在印章、牌匾书写悬挂规则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1984年下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所挂牌子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关牌子“白底黑字,壮文在上(左),汉文在下(右)。汉文用宋体书写。牌子可以竖写,也可以横写。除自治区的委、办、厅、局和各地区行署的牌子在机关名称之上冠‘广西壮族自治区’字样外,各市、县人民政府的牌子按国务院办公厅的规定,不冠自治区的名称。”“今后,凡自治区召开的大型会议,如会场挂会议名称横额的,要同时冠上壮文(在汉文之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悬挂的牌子和印章问题的通知》规定:“印章同时并刊壮汉两种文字,……自左而右环行,左边刊壮文,右边刊汉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挂牌的通知》规定:单位名称“牌子的大小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确定,不做统一规定。牌子的形式分类四种:一是竖写(壮文要横写),壮文在左,汉文在右;二是横匾横写,壮文在上,汉文在下;三是不属行政单位的,原来已经有了比较完整精致的挂牌,仍需继续保留的,则加挂横匾,只写壮文,不写汉文;四是大字标牌。凡是高大的建筑物已书写有大的标牌的,都要冠上与汉字一样大的壮文。另外,属行政单位的,一律白底黑字;壮文用印刷体,汉文用宋体书写;其余单位可自由选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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