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民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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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 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条文解读(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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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8月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 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条文解读(之十四)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少数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律文书中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都有类似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维护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各级司法机关受理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对司法机关提出了配备和使用双语法官、双语干警的要求。为此,自治区高级法院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从2015年开始承办全国壮汉双语法官培训工作,开展壮汉双语法官评定工作,并在东兰县设立广西法官学院壮汉双语法官培训基地。

同时,各级人民法院也加大对双语法官的培训、培养和使用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比如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法院重视双语法官的培训工作,鼓励通晓双语的书记员参加司法考试,定期开展双语调解工作交流会,倡导法官和工作人员学习和使用瑶语、壮语等,要求审判庭通晓双语的法官帮助本庭其他人员学习和使用双语,双语干警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又如龙州县人民法院为适应工作需要,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均衡各族人选,同时在加强人民陪审员双语培训教育中采取积极主动措施,时刻让人民陪审员在双语交流中充实自己,为人民陪审员创造机会和空间,使双语司法调解在发展区域经济和保障民族利益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对审判中运用双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双语法官、双语干警缺乏仍然是制约我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审判工作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强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双语教育工作,配备通晓双语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双语在审判等公务活动中的作用,让各族人民在民族语言交流中感受民族平等、司法和谐和公正,是当前我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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