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十二条:“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政府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为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执行公务创造条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及民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干部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学习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对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能力岗位需求的干部进行培养培训。”
本条是关于干部双语学习和培养的规定。干部带头示范,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加强作风建设的有效方式和重要法宝,是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关键。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既是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本条文共有两款:
第一款是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干部学习双语的要求。即鼓励和提倡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也就是汉族干部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应当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也指出:“在民族地区当干部,少数民族干部要会讲汉语,汉族干部也要争取会讲少数民族语言,这要作为一个要求来提。”国家有关部委也下发文件,就推进民族地区干部双语学习工作做出部署。
第二款是规定相关部门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干部双语学习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并进行培养培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领导干部在思想上要端正认识。切实把干部“双语”学习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做出工作部署,强化工作举措,建立健全双语干部学习培养和使用体制机制。二是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各级教育、民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履行好职责,将干部双语学习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三是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络员、信息通报、联席会议、联合督导等制度,形成互相支持、优势互补、措施联动的良好工作格局。四是明确牵头负责单位。本条明确了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及民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干部双语学习培训工作。五是建立健全双语干部学习奖励激励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应紧密结合实际,加强统筹,研究制定和贯彻落实本地区双语干部学习奖励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