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或者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
学习推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校是基础。大力推进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阶段的双语教学,国家有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等都指出,坚定不移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确保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进双语教育。依照这些规定,各级政府应当重视民族地区学校的双语教学。
本条明确规定在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开展双语教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这一职责。幼儿期是人的一生中发展速度最快、可塑性最强的时期,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开展双语教学,有利于促进母语思维与汉语思维相互贯通,增强学生的理解能力、记忆能力和分析能力,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少数民族教育质量,培养民汉兼通的人才,增强民族间的凝聚力,从而实现国家繁荣昌盛。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双语教育,坚持“以壮为主,壮汉结合,以壮促汉,壮汉兼通”的办学方针,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双语教育,取得良好成效,壮汉双语班的学生成绩比普通班的好,壮汉双语学校的教学质量均高于当地同类普通学校。同时也要看到,壮汉双语教育发展过程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部分干部群众对壮汉双语教育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重视不够,信心不足,工作滞后;壮汉双语教育结构不合理,师资力量不足,未形成双语教育体系,目前教学重点是小学和初中,等等。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抓好幼儿园、中小学校双语教学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绩效考核内容,既要全面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也要切实尊重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文接受教育的权利,对双语教学给予足够重视,在双语师资培养、双语教学研究、双语学生就业等各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