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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条文解读(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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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6月28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条文解读(之八)

 

《条例》第八条规定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等进行规定。众所周知,语言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承载文化、传递信息的最重要手段,在维持和协调社会生产和生活方面有基础性作用。如果语言的使用缺乏明确的规范、标准,就会影响到其社会功能的发挥,因此,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显得非常必要。对于壮语文来说,目前社会上不规范使用壮文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推进壮文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任重道远。

《条例》从两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明确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责任单位,规定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应当会同教育、文化、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二)明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任务,包括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制定社会应用和信息化急需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础规范标准,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词术语审定发布制度等。

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一是规定要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加强相关内容与技术的规范标准,比如拼写书写规则、翻译规范、技术指标、工作原则,等等。二是规定要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基础规范标准。壮文作为新创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目前对新词术语的审定范围有限,一些基础性的语言文字规范尚需加强,壮语词典等辞书的编纂出版仍有大量工作要做。特别是在《壮文方案》不做重大调整的前提下,如何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不断做好这项工作的实现途径和有效方法,推动工作进行,是我区各级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者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三是规定要建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词术语审定发布制度。当前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事物、新思想、新理论、新概念等层出不穷,新词术语的出现频率越来越高,数量也越来越多。因此,必须加快组织实施壮语新词术语的收集、整理、规范工作,建立每年一次壮语文新词术语审定发布制度。同时,对于公布后的新词术语推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统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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