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传播和应用,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谐发展。”
本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关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推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我区是多民族聚居的自治区,各民族的分布呈“大分散,小聚集”互相交错杂居的状况。全区有48个少数民族人口占比达到30%的县(市、区),还有12个自治县和3个享受自治县待遇县以及59个民族乡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比较多、居住集中,具有较强的民族感情,少数民族语言文化不容易被汉族语言文化以及其他聚居地更集中经济更发达的民族语言文化所影响和改变,民族语言文化发展意识较强烈,对推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比较容易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推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并使其在社会各领域中广泛应用。
二是关于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传播和应用的规定。内容包括: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传播宣传工作,大力弘扬传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应用使用工作,大力营造学习推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良好环境。比如,要坚持有利于党的领导,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重视学校语言文字学习推行主渠道作用和发挥学校语言文化的传承功能。要深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经济建设、精准扶贫、边境建设、民族团结等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服务中心工作中得到重视和发展。
三是关于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谐发展的规定。双语和谐发展是指少数民族群众一方面掌握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使本民族传统文化得以继承和弘扬;一方面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自己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推进双语和谐发展,有利于协调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民族文化繁荣发展,有利于发挥双语教育在发展民族教育事业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育相互尊重与沟通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励各民族间相互学习语言的内在动力。广西双语和谐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推行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因此,当前必须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学习培训,在中小学开设双语教学,同时注重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和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