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这是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这次机构改革,不管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撤销或并入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职能都有明确的机构和人员去履行,这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目前,在自治区层面,广西明确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
本条规定没有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职责任务即管理和监督做出具体规定,但《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1991年6月19日)规定:“新时期民族语文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加强民族语文法制建设;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语文理论、政策的宣传;搞好民族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促进民族语言的翻译、出版、教育、新闻、广播、影视、古籍整理事业;推进民族语文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和人才培养;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5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1992年10月22日)也有此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宣传贯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发展规划和措施;组织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社会领域的学习推行使用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报刊、广播影视、图书和音像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等的译制、播出、出版;抢救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载体传承的民族传统文化;组织社会应用领域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水平和能力的考试、测试;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合作交流和人才培养等。
本条还对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职责进行规定。在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承担统一领导、综合协调职责,主管部门应当具体负责、加强管理监督,各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的基础上,本条又明确政府各部门特别是民族、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在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的职责任务,要求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