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建立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本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在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履行的职责任务是有充分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的,也是实际工作迫切要求的。
《国家民委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5月14日)指出:“加大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经费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和各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业的持续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形成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格局。”《国家民委“十三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2017年3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2007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2009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2012年)等文件也有类似的规定要求。
本条共有三个方面内容:(一)规定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的来源,即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政府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投入。(三)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即建立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制。根据本条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虽然条文中没有规定党委工作要求,但是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领导一切,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也明确规定:“将民族工作放在统战工作大局下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归口中央统战部领导。”本条款的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政府统筹协调。二是主管部门负责。三是有关部门配合。四是社会各界参与。
因此,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必须树立“壮文大学习推行使用”理念,构建“壮文大学习推行使用”工作格局,形成以政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上下互通、横向联合、齐抓共管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制,有利于满足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本地区经济社会事务的需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