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四条规定:“自治区在统一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在壮族聚居地区使用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使用《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不影响各地使用壮语方言和当地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明确了壮语言文字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应用,正确处理壮语与壮文以及壮族语言文字与其他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体现党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彰显我区民族文化特色。
我区是多民族、多语种、多文种构成的壮族自治区,世居的11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外,都有本民族的语言并都在使用。除规范汉字外,还有壮文、瑶文、侗文、苗文、彝文。壮文是迄今为止经国务院批准的唯一一种还在使用的合法的新创民族文字。1957年12月10日《国务院对〈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的批复》中对壮文的推行使用做出明确的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和推行〈壮文方案(修订案)〉的通知》指出:“要积极地、有步骤地组织壮族人民群众学习壮文,并相应地做好壮文书刊的出版工作。”《壮文方案(修订案)》第一条规定:“以壮语北部方言为基础方言,以壮语武鸣音为标准音。”1992年10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指出:“继续宣传和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加强我区壮文工作的法制建设,搞好壮语文的规范化、标准化……并抓紧做好《瑶文方案》的试验以及其他少数民族文种的试行与研究工作。”本条分两款表述,第一款是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壮语言文字关系的规定;第二款有两层意思,一是关于标准壮语壮文与壮语方言关系的规定;二是关于壮语言文字与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关系的规定。
(一)“自治区在统一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在壮族聚居地区使用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这是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壮语言文字关系的规定,同时明确《壮文方案》的地位,即使用的壮语言文字是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
(二)“使用《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不影响各地壮语方言……的使用。”这是根据目前壮文推行使用普及使用率比较低、能听懂的比较少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规定。目前全区1600万人在使用的壮语,是地方壮语而不是标准壮语,而会使用标准壮文与汉语并达到互译水平的不足10万人,主要还是文化人。
(三)“使用《壮文方案》确定的壮语言文字,不影响……当地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这就是说,在壮族聚居地区使用壮文外,在其他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聚居地区也可同等使用发展当地主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