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保护及其管理。
我区是多民族聚居的自治区,世居少数民族有11个,除回族外,都有本民族的语言并都在使用。历史上,壮族、瑶族、侗族、苗族民间曾经使用类似汉字但字音和字义不等同于汉字的方块字来记录本民族的文化。其中,创制较早的是古壮字,至今已有上千年历史,较晚使用的则是老苗文、老瑶文,时间大概在晚清以后。现行的壮文于1957年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在壮族地区推行使用。彝文作为古老的文字一直沿用至今。苗文、侗文于1958年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试行。瑶文于1984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试验推行。受强势语言、全球化、互联网等因素冲击,我区少数民族语言社会使用功能逐渐弱化,使用人数逐步减少,不少少数民族语言陷入濒危境地,需要加大力度进行抢救和保护。
我区也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较多的自治区。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交通的便利,人口流动突破了地域的限制,省际人口流动成为人口流动的大趋势。据有关部门估算,目前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约2000万,约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占全国流动人口的十分之一;居住在城市和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已超过少数民族总人口的三分之一。2012年末,南宁市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达131.9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高达53万,是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最多且比例最高的城市之一。少数民族人口流动有利于促进流入地发展、带动民族地区发展,从而增强民族团结进步。但由于部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与流入地群众在语言、风俗习惯等存在差异,不利于交流交往。规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语言文字也适用本条例,体现民族语言文字平等政策,体现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有利于我区更好地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我区,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这一群体中蕴藏的建设性因素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进而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