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对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原则、政府职责、双语教育学习、社会应用、研究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广西民族语文立法取得历史性突破,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一个依法保障、规范管理的新阶段。
本版自本期起,开设“权威解读”专栏,为广大读者提供正确的、权威的、全方位的说明、解读和阐释,深化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认知,积极营造《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从而推动《条例》更好地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是结合我区实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党和人民的要求。
本条例的制定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壮族语言文字推行使用,协调推进各民族语言文字发展。我区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区,如何处理壮族语言文字与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关系,如何处理壮族聚居地区和散居地区壮文推行使用的不同要求,如何处理语言与文字的关系等,都需要做出规范。二是推进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法治化,完善我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规制度体系,实现开展工作从依靠政策转变到主要依靠法律法规的轨道上来,切实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三是加大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抢救发展力度,推动各民族文化共同繁荣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繁荣。
本条例的制定依据和参照: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二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文件。比如《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5月19日)第三十四条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治区和辖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办法,并将执行情况向国务院报告。”《国家民委“十三五”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规划》(2017年3月17日)明确指出:“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各有关地区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治化建设。”三是将云南、新疆、内蒙古等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规政策文件作为借鉴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