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民宗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民宗工作部门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通知》强调,各市、县(市、区)民宗工作部门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强烈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条例》施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日常学习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民宗工作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制定专门工作方案,作出专门工作部署;要积极推动把《条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内容,纳入普法教育内容,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学《条例》、用《条例》;要采用培训班、研讨班、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有关民宗工作部门和民语工作部门以及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同志进行专题培训,准确把握《条例》各项要求,确保熟练掌握、准确运用;要结合新中国成立70周年和每年的“壮族三月三”“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等重大民族节庆,策划开展系列主题活动,营造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民宗工作部门要对照《条例》条款逐条落实,逐条自查,全面总结《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贯彻执行情况,查找存在不足和问题,剖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要督查指导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特别是要加强对单位印章牌匾、重要会议会标、重要活动标语条幅等规范使用壮汉两种文字的督查指导。对于执行中的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暂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要严格按照执法检查有关要求,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做好相关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与当地相关部门联动,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制。
(姚恩明 黄亚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