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区内民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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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州县以机构改革为契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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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9年3月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象州县以机构改革为契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2019年,象州县以当前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为契机,采取明文规定、统一部署、坚持标准等措施,在全县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县委、县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改革定位后,单位的公章、牌匾等一律采用壮汉两种文字。目前,象州县党政机构改革有序推进,各单位公章、牌匾的壮文翻译、定制工作亦同步跟进,94个单位(部门)的公章、牌匾已完成壮文翻译,其中党委口机构(含挂牌、群团、各委员会及其办公室)49个,政府口(含挂牌、各中心、办公室)45个。《条例》的学习和应用成为新年伊始象州县政务工作的一大亮点。

象州县民宗局牵头组织县内壮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翻译服务,对各单位的公章及牌匾的制作、翻译提供技术指导,对横向或竖向的牌匾分别明确尺寸和要求,杜绝以往不规范或擅自定制等乱象。党委口所有单位的公章及牌匾均采用壮汉两种文字,这在该县历史上尚属首次,面对翻译工作量大且新名词多的状况,县编委会同民宗局登门服务,及时完成翻译工作。翻译团队主动向自治区民语委专家咨询,确保公章牌匾翻译准确、制作规范。

象州县委、县人民政府要求各单位提高政治站位,深入理解《条例》是广西民族特色的基本体现,是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建设壮美广西 共圆复兴梦想”重要题词精神的具体体现,将《条例》与单位工作同研究、同部署,确保在3月上旬各法定单位公章、牌匾壮汉双文工作全部到位。象州县民宗局还将就此开展督查,确保《条例》贯彻落实。

(象州县民宗局 周雅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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