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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认真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宣传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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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10月2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荔浦认真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宣传落实工作

 

自《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荔浦县高度重视宣传落实工作,采取争取领导支持、印刷宣传资料等措施,取得良好效果。

荔浦县民宗局组织全体干部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印制1000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发送到全县各机关单位,其中重点标示“机关单位人民团体牌匾印章应当采用壮汉双语的要求”等条款。根据条例中“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牌匾印章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国家批准的《壮文方案》确定的壮文”这一条款,抓住荔浦撤县设市需要变换牌匾印章的契机,积极向多名领导汇报,得到领导支持,将单位牌匾印章更换釆用壮汉双语列入撤县设市工作实施方案,并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抓好落实。在桂林市、自治区民语委的大力支持下,目前,全县第一批102个单位的牌匾印章壮文翻译工作已经完成,牌匾印章正在制作,等待统一挂牌更换。

(荔浦民宗局 杨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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