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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9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少数民族医药事业迎来新机遇

 

日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13个部委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正式印发,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迎来新的历史机遇。

《若干意见》提出了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的目标。到2030年,在民族地区建立较为完善的少数民族医药健康服务网络;少数民族医药健康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得到完善,人才队伍稳步壮大;少数民族医药得到全面传承保护,科技创新能力稳步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效提高;少数民族医药产业化水平逐步提高,核心竞争力逐步增强;少数民族医药标准化体系逐步健全,文化得到繁荣发展,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更加广泛。

《若干意见》提出了少数民族医药发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7个方面:一是围绕完善医疗服务网络、提高防病治病能力、提高药事服务能力、推进护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医药医疗服务能力;二是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医药养生保健服务;三是从发展院校教育、加强师承教育和继续教育着手,切实加强少数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四是在文献发掘整理与系统研究、学术思想及临床经验传承、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扎实推进少数民族医药传承与创新;五是从药材资源保护利用和规范化种植养殖着手,推动少数民族医药产业发展;六是大力弘扬少数民族医药文化;七是积极推动少数民族医药海外发展。

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作斗争中逐渐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扶持少数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既定方针。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35个民族发掘整理了本民族医学资料,藏、蒙、维、傣、壮、朝、苗、瑶、回、彝、土家、布依、侗、哈萨克、羌共15个民族设有本民族医药的医院。

(《中国青年报》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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