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3.明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体制机制。内容在《条例》第五条,其规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实现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符合我区工作现实需要,有利于调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4.明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及各部门的职责。内容在《条例》第六条,其规定解决了工作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也体现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性、整体性、系统性,只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发挥各部门作用,才能把工作做好。
5.明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任务和目标。内容在《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其规定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任务,有利于强化工作责任、凝聚工作合力、推动工作落实。
6.明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推行要求。内容在《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其分别对中小学生、大学生、教师和干部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出规定,明确工作重点,有利于推进工作的重点突破,带动工作整体推进,实现双语和谐发展。
7.明确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社会重点领域的使用。内容在《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其分别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机关单位、司法诉讼、公共服务机构、重大社会活动、新闻出版广电等领域和部门的使用作出规定,有利于改善和营造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良好环境。
8.明确强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内容在《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其分别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不同领域的使用规范作出规定。其有利于树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良好形象,营造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良好环境,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业健康发展,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推行使用。
9.明确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激励机制。内容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分别对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公务员招录、职称评聘、报酬所得上的优惠待遇作出规定。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环境,激发群众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兴趣,调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者的积极性。
10.明确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才建设和理论研究。内容在《条例》第二十三条。人才缺乏、理论薄弱是当前民语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人才的培养使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队伍。
11.明确要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开发利用和保护传承。内容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抢救保护和传承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刻不容缓。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产品开发和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料库建设以及社会各界参与十分重要。
12.明确规定违反《条例》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内容在《条例》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条例》中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的条款,这是法律规定,是贯彻党的民族平等政策和推进民族工作管理法治化的要求,也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重要性、严肃性的体现,对保证《条例》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五、《条例》的主要亮点
《条例》解决了当前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工作原则、实质内容、保障规定上都有自己的特点,实现重要突破和创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12个规定:
1.在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方面,把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的思想理念作为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原则写入《条例》,同时明确广西各民族语言文字之间的关系。这是《条例》的一大特点和亮点。主要体现在《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内容上。《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依法管理”的原则是其余自治区和省相关法规所没有的,体现和符合习近平提出的“要用法治思维做好民族工作”“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的要求,确保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业发展的方向。《条例》第四条明确了标准壮语壮文与各地壮语方言的关系,并规定各地壮语方言与标准壮语壮文一样的地位,体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实事求是精神,对于保护传承发展广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语言文字,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2.在实质内容和具体规定方面,把双语学习使用作为部分公务员招录的重要条件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优惠待遇,比其他自治区和省的相关规定更有力度。这是《条例》中最有实质意义的条款和最大的亮点。主要体现在《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内容上。《条例》“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根据岗位和职数需要,划出一定职位招录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考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招录公务员、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时,应当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双语考生。”我国一些民族地区也有在同等条件下懂民族语言者优先录用的规定,但从法规上在全区即全省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还是比较少的。《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条件放宽的规定,也是其他自治区和省所没有的,符合中央相关规定精神,与国家有关部门采取的推进民族地区干部双语学习工作的措施精神是一致的。
3.在保障措施和具体要求上,把影响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行为作为必须追究的法律责任列入《条例》的重要内容,同时明确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奖励措施。主要体现在《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内容上。目前,广西一些群众往往以取笑壮族等少数民族普通话说得不流利、不准确、不规范为乐,玩笑常开,习以为常,严重伤害了民族感情,制定禁止歧视、刁难、嘲笑、丑化、辱骂、侮辱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歪曲、诋毁、破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十分必要,也是广西特色。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条例》第三十条作出处罚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条例》中最大的特点和亮点,其不仅反映了民族工作法治化管理的新要求,而且也体现广西实际情况,特别是在对待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上的特点,是广西各族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有利于推进广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在其他自治区(省)同类地方性法规中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比较少。另外,《条例》除了规定法律责任外,还有一些奖励措施,比如“第二十四条……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翻译、教学、审定等活动,其个人所得报酬可以参照有关规定标准从高、从优执行。”这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六、《条例》的问题说明
1.如何理解全国大力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形势下仍要出台《条例》?也常有一些从外省考入或调入广西工作的汉族干部质问我们,你们大力推行壮文,要求干部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是不是不欢迎我们?是不是排外?等等。最近,我们撰写的《广西开展壮汉双语教育有关情况的报告》,从理论、政治、法律、法规、政策、实践和群众需求等方面回答了这一问题,强调加强壮汉双语教育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思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法律法规政策和维护民族团结的需要,其有利于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高民族教育质量、传承发展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2.如何理解《条例》中没有推广或者推行的表述,而更多的是采取鼓励和支持的表述?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指出:“关于标准壮语文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推广和推行。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条例草案中推广或者推行标准壮语文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语言文字发展规律?是否有利于壮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发展进步?需要进一步斟酌,不能为了推广而推广。在调研、论证和征求部门意见时,有部门和专家提出,条例草案硬性规定推广或者推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不妥,应以鼓励和支持使用为宜。”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不改变条文法意的基础上,删去条例草案中关于应当推广或者推行的表述,用鼓励和支持的表述予以代替。
3.如何理解《条例》第十三条中汉字和壮文使用情形的规定?其他情形是否也可以使用壮汉两种文字?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指出:“关于规范汉字和壮文同时使用,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冠名‘广西’或者‘自治区’的大型公共场所标识,自治区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会标、横幅标语以及壮族聚居的设区市、县(市、区)的地名、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标识,都要同时使用汉字和壮文。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大型公共场所’‘大型会议’‘重大活动’不好界定,壮族聚居地的‘地名’‘公共场所’‘公用设施’涉及面很广泛,目前大多数地方还做不到在其标识上同时使用汉字和壮文,立法不宜硬性规定这些对象范围同时使用汉字和壮文,应该由壮族聚居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时使用汉字和壮文。”法制委员会研究后采纳了该意见,同时结合壮文使用的实际情况,建议按照可操作的要求,缩小要求同时使用汉字和壮文的范围。
4.如何理解《条例》中没有直接对古壮字学习使用作出规定?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包括古壮字在内的少数民族传统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和传承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明确把“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而加以保护。广西民族古籍办、自治区博物馆、民族博物馆等单位把“古壮字的搜集与整理”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编辑出版《古壮字字典》等一批专著;广西大学大力推进古壮字标准化研究,首批1126个古壮字字符已经进入《中华大字符集》,实现古壮字在计算机的互通。《条例》中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工作,组织制定少数民族濒危语言保护措施,调查、收集、研究、整理、保存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文字资料。推行使用壮文并不会影响古壮字的研究、抢救和利用。相信包括古壮字在内的广西少数民族传统语言文字必将在新时代中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5.如何理解《条例》中没有对双语教育和双语干部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硬性规定?2018年5月29日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就这些问题都作了说明。
七、《条例》的贯彻落实
如何贯彻落实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2015年6月27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谈到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时强调:“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贯彻执行法规制度关键在真抓,靠的是严管。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必须一手抓制定完善,一手抓贯彻执行。要强化法规制度意识,在全党开展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规制度没有特权、执行法规制度没有例外。要加大贯彻执行力度,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地生根。”习近平这一重要论述精神,同样适用于《条例》的贯彻落实。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精心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条例》制定后能否得到贯彻落实,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重要的是能否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统战部门、民族宗教委员会和民语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作出专门的工作部署。
2.认真制定《条例》的实施方案,确保《条例》要求贯彻落实到位。要在深刻理解把握《条例》的重大意义和科学内涵的基础上,抓住当前《条例》出台后形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比较有利的外部环境和发展机遇,着重在制度机制上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细化落实措施,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二是用好《条例》规定,细化事权,全面加强各部门职能建设。三是做好《条例》的解读工作,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
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民族和民语管理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确保工作整体推进和扎实开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