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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出台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7月27日,《恭城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并由恭城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据了解,这是广西首部传统村落保护法规,也是全国首部由少数民族自治县出台的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条例》明确规定,传统建筑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也不得改建、扩建。

《条例》从2016年3月开始起草,2018年2月经恭城瑶族自治县七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报请自治区人大批准。《条例》分五章,共三十六条,第一章总则,主要内容是立法目的及依据,调整对象及定义,基本原则和县政府、部门、乡镇、村委会、所有权人的职责;第二章申报批准与规划编制,主要内容是申报条件,申报批准,规划编制,规划内容,规划修改;第三章保护与利用,主要内容是传统建筑认定,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及施工规范,建筑整治,建筑规范,传统建筑的维护,文化遗产的传承,消防工作以及禁止性规定等;第四章法律责任,主要内容是乡(镇)、部门的法律责任,以及违反规划建设规范的法律责任,擅自拆除或者迁移传统建筑以及警示退出等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主要内容是传统建筑及其构件的定义,街区的申报等。

(恭城县民宗局 盆春生 卢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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