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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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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获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会议现场。
 

本报讯(记者 唐 龙)5月31日上午,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南宁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自治区民语委副主任翚永红在第一时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条例》是我区在加快实现“两个建成”新形势下制定的一部重要的民族地方性法规,是对多年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和发展。《条例》获得通过标志着我区民族语文立法取得历史性突破,对于今后做好我区民族语文工作将具有法律保障作用。但是,万里长征只是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认真学习宣传、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做好民族文化传承发展工作任重道远,我们还要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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