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三)第三阶段:1990—2002年,推行使用壮文政策法规体系调整完善时期
经过近10年的恢复和发展后,推行使用壮文工作随着社会的转型而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推行使用壮文政策法规的调整完善刻不容缓。1990年6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教委、区语委〈关于壮文进校交接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1990]61号)的下发,标志着推行使用壮文工作部署和相关政策法规局部调整和逐步完善正式开始,壮文进校工作成为推行使用壮文工作的重心,成为我区民族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2年10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91]32号)精神,下发了《关于加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2]81号),进一步明确壮文、瑶文等民族语文在开发本民族人民的智力、提高本民族人民的文化素质、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维护民族地区的稳定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强调壮文试点小学要实行“以壮为主,壮汉结合,以壮促汉,壮汉兼通”的教学原则;在使用壮语的农村,要用壮文扫盲;农村扫盲要和壮文进校、科技扶贫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先做好试点,后逐步铺开。而此前的1991年6月15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学校,可以使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进行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教学。”1991年7月25日,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了《关于教育发展与改革的决定》(桂政发[1991]32号),强调:“在壮族聚居地区,要继续做好壮文进校的试点工作。试点小学要根据‘以壮为主,壮汉结合,以壮促汉,壮汉兼通’的方针,认真抓好壮文师资和教材等配套建设。”1992年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1992年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则要求:“在壮族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可以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1992年6月27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更是具体要求:“壮族聚居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的要求,有计划地试行壮文进校的实验工作,壮文试点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以壮为主,壮汉结合,以壮促汉,壮汉兼通’的教学方针。民族院校应当对壮族学生开设壮文必修课或选修课。培养壮文研究、翻译、师资等各类专业人才。学生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参加考试,与使用汉字具有同等效力。”1992年8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桂正[1992]98号)也明确提出:“积极、稳步地做好现有壮文进校试点的实验工作。实验小学要坚持‘以壮为主,壮汉结合,以壮促汉,壮汉兼通’的教学方针。要认真做好壮文进校的师资和教材等配套建设。”之后的2001年3月,自治区教育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壮文进校实验工作的意见》(桂教民教[2001]109号),提出了“依法治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对壮文经费的管理”等意见。上述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使这一时期推行使用壮文工作的政策法规体系得到了较好的调整和完善,推行使用壮文工作得到积极、稳步发展。
(四)第四阶段:2003年至今,推行使用壮文工作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时期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我国加入WTO,特别是随着我国教育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民族教育面临许多新的形势和挑战。为适应民族教育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快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进一步明确了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这一决定,2003年7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3]41号),进一步明确“积极稳妥推进壮文进校和壮汉‘双语’教学试点工作。壮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的要求,有计划地试行壮文进校的实验工作,壮文试点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以壮为主,壮汉结合,以壮促汉,壮汉兼通’的教学方针,搞好双语教学工作。把壮汉双语教材建设列入自治区教育发展规划,予以重点保障。加强壮文教材建设,编译具有民族特色的壮文教材,不断提高壮文教材的编译质量。要把壮文教材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教育经费预算,资助壮文教材的编译、审定和出版,确保壮文教材的足额供应。自治区把广西壮文学校建成培养培训高质量双语教学师资的基地,加强双语教学管理和双语教研队伍建设,促进壮文进校和壮汉双语教学工作积极稳步开展”。该《意见》的出台,标志着壮文进校和壮汉双语教学的政策法规得到逐步的健全和完善。
2012年12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壮汉双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29号),该《通知》根据国家有关民族语文和民族双语教育政策法规以及我区教育实际,提出“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开展壮汉双语教育工作总体要求”“健全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壮汉双语教育体系”“加强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壮汉双语教学质量”“强化保障措施,进一步促进壮汉双语教育科学发展”等进一步加强我区壮汉双语教育工作的意见。2016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18 号),对我区民族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主要措施作了具体布置。提出“壮汉双语教育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形成壮汉双语教育体系和课程体系,创建具有特色的双语教学模式,壮汉双语学校达到300所以上”的发展目标。强调要“认真总结壮汉双语教育的经验和教训,深度结合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实施不同层次、不同区域、不同模式的壮汉双语教学活动,构建从学前到中小学各阶段有效衔接,教学模式与学生学习能力相适应,师资队伍、教学资源满足需要的壮汉双语教育体系。合理布局壮汉双语学校,适当扩大规模。加强双语教育课程和教材建设,大力培养培训双语教师,支持开展双语教研活动。加强壮汉双语教学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双语学校电化教学,配齐配足电教和语音设备,切实改善办学条件”等任务。决定采取“选择双语教学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积极性较高的县(市、区),建设10个壮汉双语教学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等措施。
以上一系列法规政策的出台,使推行使用壮文工作的政策法规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推行使用壮文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三、60多年来我区推行使用壮文政策法规的制定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民族语文政策法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民族语文事业的发展。但纵观我区推行使用壮文以来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发展历程,推行使用壮文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对制定与实施推行使用壮文政策法规的重要性认识有待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长期饱受有语言无通用文字之苦的壮族人民,当得到党中央和国务院支持帮助创制壮文时,无不以感恩之情自觉参加壮文学习。地处边疆的壮族地区人民群众,由于自然条件的恶劣和学校教育、广播影视、基础设施等各方面的落后,绝大多数人没有认识到这是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法规的光辉照耀。那时,壮族地区的党政机关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法规,凭着党和政府的声望一呼百应,百废俱兴之时忽视了或没有意识到必须根据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法规,结合壮族的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法规来规范指导和科学推行使用壮文。因而,直至“文革”前推行使用壮文工作完全中断之时,我区几乎没有一部像样的推行使用壮文的政策法规出台。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受到严重摧残的我国民族语文工作得到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同时,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得到不断的健全,民族语文立法工作被提上工作日程。为了民族语文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党中央和国务院及所属的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民族语文政策法规,有力促进了民族语文的繁荣发展。为了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法规,促进和保障我区推行使用壮文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壮族地区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实施国家民族语文政策法规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区壮文的推行与使用工作。然而,细看恢复推行使用壮文以来,我区出台的专门或涉及壮文的推行使用的政策法规,大都是党政机关的文件,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较低,易受质疑。而由自治区立法机关出台、法律效力较高、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专门或涉及壮文的推行使用工作的法规性公文并不多见,仅有1992年6月27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条例》,而且它还不是专门的壮文推行使用工作的法规性公文。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区在推行使用壮文工作上的认识程度。讨论了30多年的《壮文工作条例》《关于推行使用壮文的若干规定》等关系到推行使用壮文工作的基本原则、具体措施等内容的全局性规章条例至今难以出台,可见我区推行使用壮文立法工作之滞后程度。也可以说是我们没有用足、用活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法规。为什么内蒙古自治区有《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有《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1987年7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修正)》(1993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吉林省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88年1月1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四川省有《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2年4月29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青海省有《海南藏族自治州藏语文工作条例》(1989年5月20日海南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却没有专门的推行使用壮文的政策法规。对制定与实施推行使用壮文政策法规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恐怕是主要原因,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二)推行使用壮文政策法规的体系不够完善
实际上,我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民族语文政策法规是不健全的,更不用说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了。这一时期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法规主要集中在民族语文的创制及民族语文的使用和发展的原则的规定上。十一届三中全会至我国加入WTO的这段时间,伴随着一系列民族语文政策法规的出台,我国的民族语文政策法规体系才逐步形成。我国加入WTO后,民族语文政策法规体系才逐步完善。由于我区推行使用壮文政策法规的依据是我国的民族语文政策法规,因而,其体系的形成和完善都要比国家民族语文政策法规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稍晚。
在壮族地区推行使用壮文,需要制定一整套关于壮文工作的配套政策法规,诸如壮文专业学生招生就业、壮文教育教学、壮文教师待遇、壮文社会使用等。这些政策法规应明确规定什么事情应由什么部门或什么人来做,按照什么程序去做,各级政府应提供哪些资源,制定哪些鼓励和保障措施,办不到该怎么处罚和修正等。细查迄今为止我区推行使用壮文的政策法规,体系的框架是有了,但很不完善。如:《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的规定,我区应根据这一规定,制定出推行使用壮文工作条例,具体规定推行使用壮文的方针、措施等。又如:1988年2月5日,国务院颁布《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国发[1988]8号),规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我区应根据这一条例,制定出用壮文扫盲的专门政策法规,具体规定壮文扫盲的管理部门、脱盲标准、经费来源等。而我区推行使用壮文的政策法规体系里恰恰缺少这些重要的政策法规。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