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1日,三江侗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的决定。1997年9月14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三江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颁布实施。近二十年来,《自治条例》对保障三江依法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三江改革、发展和稳定,加快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和国家对民族政策的调整,以及三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自治条例》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三江县委的领导和上级人大的指导下,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有关法律为依据,结合三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民族的特点,周密严谨地开展修订工作,力求解决三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修订的《自治条例》遵循正确的政治方向、民主与法制的统一、法定权限和程序、突出地方特色、立法的科学性等原则,于2017年1月开始筹备修订工作,7月着手起草初稿,11月提交县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现正征求自治区相关单位的意见。
《自治条例》对自治县的自治权、人事、财政、农业、环保、旅游、教育、科技、文化、医疗、林业、扶贫、民族关系、纪念日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修改,修订后的《自治条例》将切实保障三江依法行使自治权,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为实现三江新跨越的奋斗目标提供法律支撑。
(自治区民宗委 黄 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