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我区)推行使用壮文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初步形成了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壮文教育体系,为提高我区壮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壮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与东盟各国的文化交流、巩固祖国南疆稳定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历史、认识、社会变革等诸多原因,我区推行使用壮文工作屡遭挫折,近年步履维艰,可持续发展问题备受关注。在国际风云变幻的今天,国内外敌对势力妄图利用我国民族语文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罔顾历史事实千方百计进行歪曲渲染,妄图对我国进行渗透颠覆破坏,我们必须重视这个复杂严峻的问题。
在壮族地区推行使用壮文,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语文政策,并根据推行使用壮文工作的实际,及时制定并不断完善推行使用壮文工作的政策法规,为推行使用壮文工作的顺利进行铺平道路扫清障碍。基于此,笔者根据我区60年来推行使用壮文工作的客观实际,就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调查分析研究,目的是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主要民族语文政策法规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的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了“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一规定成为我党后来制定的我国民族语文政策法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民族语文的发展,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民族语文政策法规,极大地保障了各民族的平等权益:
1951年2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民族事务的几项决定》中提出:“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造文字,帮助文字不完备的民族充实其文字。”并责成中国科学院负责这一工作。
1954年5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17次政务会议批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指出:“对于有自己的语言而没有文字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根据他们的自愿选择,应在经过一定时期的调查研究之后,帮助他们逐步制订一种拼音文字,或帮助他们选择一种现有的适用文字……”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1957年11月29日,周恩来总理主持的国务院第63次全体会议批准了《壮族文字方案》,并同意在壮族地区推行使用。这是新中国建立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创制并同意推行的第一种少数民族文字。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1980年10月,教育部、国家民委颁发了《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凡有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应使用本民族的语文教学,学好本民族语文,同时兼学汉语汉文。”
1981年2月16日至25日,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在学校教育中,要加强少数民族语文教学,切实搞好少数民族语文教材的建设。少数民族学生在中小学阶段应先学好本民族语文,在此基础上学习汉语文,有条件的还要学习外语。民族文字教材要反映民族地区的特点和民族文化的传统”。
1982年2月2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复《关于壮文方案修改意见的报告》([82]民文字第43号),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推行。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再一次明确“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1988年2月5日,国务院颁布《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国发[1988]8号),规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1991年6月19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91]32号)的下发,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我国民族语文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主要任务和主要措施 。提出“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加强民族语文法制建设”“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切实做好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和推行工作”等要求。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再一次重申:“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2002年7月7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作出了“大力推进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正确处理使用少数民族语授课和汉语教学的关系,部署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及“要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文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编译具有当地特色的民族文字教材,不断提高教材的编译质量”等的决定。
2010年5月14日,国家民委印发了《关于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0]53号),该《意见》指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是我国民族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是我国民族工作和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继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提升国家软实力,维护国家文化安全,促进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要求“依法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尊重语言发展规律,积极稳妥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保护、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依法保障各民族参与做好‘双语’教学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稳步推进‘双语’教学工作”。
2011年10月18日,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大力推广和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的指导思想。
2015年8月11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作出了“科学稳妥推行双语教育”及“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水平。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基础薄弱地区,以民汉双语兼通为基本目标,建立健全从学前到中小学各阶段有效衔接,教学模式与学生学习能力相适应,师资队伍、教学资源满足需要的双语教学体系”等决定。
实践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民族语文政策法规,基本符合我国民族语文工作的客观实际,它的基本精神对民族语文发展起了长远指导和积极促进作用。
二、我区推行使用壮文重要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概况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民族语文政策法规,结合壮族地区实际,我区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政策法规,对我区的壮文推行使用工作进行具体规范指导,并取得了很大成绩。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推行使用壮文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大致可分为以下既有所区别又紧密联系的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即1949—1977年,党和国家的民族语文政策法规在我区得到贯彻落实:颁布《壮文方案》,拼音壮文在壮族地区初步得到推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结束了旧中国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真正实现了民族平等。根据政务院的要求,1952年2月,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派袁家骅、韦庆稳、张均如等到广西,会同广西的壮语调查工作队,进行壮语调查,拉开了创制壮文工作的序幕。在对广西壮语方言土语进行大量调查基础上,通过不断地比较、分析和讨论,于1955年4月底制定出以拉丁字母为主的《壮族文字方案(草案)》。经广西省人民政府同意,1955年12月11日,《壮族文字方案(草案)》在《广西日报》上公布, 1957年11月29日国务院正式批准并颁布实施《壮文方案》,壮族人民结束了没有统一合法文字的历史。壮文的推行使用工作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广大壮族人民掀起了学习壮文的热潮。只可惜好景不长,正当壮族人民满怀热情、轰轰烈烈掀起学习壮文热潮之时,“共产风”“民族融合风”等“左”的思潮在壮乡刮起,党和政府的民族语文政策法规成为摆设,壮文的推行与使用工作受到很大冲击。史无前例的十年动乱的到来,民语部门相继被撤销,壮文的推行使用工作彻底中断,相关政策法规制定被搁置。
(二)第二阶段:1978—1989年,推行使用壮文政策法规体系初步确立时期
1978年底,中共中央召开了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经过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纠正了“左”的错误,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及相关会议精神,自治区党委于1980年6月25日决定恢复自治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桂发[1980]5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82年3月13日公布《壮文方案》(修订案)(桂正发[1982]57号)。自治区党委政府随后决定恢复各地县推行壮文工作机构、广西壮文学校、广西民族出版社、广西民族语文印刷厂、《壮文报》和《三月三》,一度遭到严重破坏的壮文工作得到较快的恢复和发展。
根据这一时期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涉及民族语文的政策法规,结合我区恢复推行使用壮文工作的需要,自治区党委、政府相继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区语委、区民委、区教育局〈关于在民族师范开设壮文课程的报告〉》(桂政办函[1983]23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语委、区民委、区教育局〈关于在马山等二十二个县部分小学使用壮文教学试点和农村使用壮文扫盲的报告〉》(桂政发[1983]9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教卫办、区民委、区语委、区教育局、区人事局〈关于我区大专、中专毕业生中的壮族学生学习壮文的请示〉》(桂政发[1983]101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区人民广播电台使用壮语标准音播出壮语节目的批复》(桂宣办[1983]20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所挂牌子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1984]4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悬挂的牌子和印章问题的通知》(桂政办[1984]115号)、《自治区语委、自治区民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事局关于做好壮文中学师资调配和培训工作的通知》(桂语字[1987]8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壮文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桂发[1988]17号)等一系列涉及推行使用壮文工作的政策法规。这些政策法规的实施,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壮文进入机关、学校和其他社会各个领域。推行使用壮文工作不仅恢复了生机,而且得到了较快发展。我区推行使用壮文的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建立。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