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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 管理条例》列入南宁市 未来五年地方立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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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2月2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 管理条例》列入南宁市 未来五年地方立法规划

 

11月30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南宁市壮文社会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历史文化保护方面的项目被列入立法规范,极具地方特色。

近五年来,南宁市通过加强壮语文工作的法制建设和工作规划,为壮文推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2013年5月,南宁市率先在全区用立法的方式来推行和规范壮文的使用,颁布了广西第一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政府规章《办法》,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全市壮文工作逐步步入法治化轨道。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壮文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而且还对彰显民族自治区的民族特色、提高壮族群众的民族自信心、协调民族关系起到积极作用。《办法》实施4年多来,立法效果初显。但由于该办法存在规定的适用范围还不够明确,管理权限和管理内容未进一步规范等问题,在实际管理中存在刚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等问题,给壮文推行和管理工作带来难度。2015年,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将壮文社会使用管理确定为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调研项目,拟将现行政府规章《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壮语文使用范围、规范等作出明确和规范,为南宁市壮语文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南宁市民语委 韦尹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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